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杨**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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