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邵有土诉被告孙**、魏**、骆**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281号保全裁定书,对被告孙**、魏**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原告向**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孙**、魏**银行帐户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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