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有土与孙**、魏**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有土诉被告孙**、魏**、骆**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281号保全裁定书,对被告孙**、魏**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原告向**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孙**、魏**银行帐户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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