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安*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位于保定市东方家园小区房产一处。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位于保定市东方家园小区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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