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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冠军与郭**、裴**、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冠军的委托代理人白项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裴**、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冠军因三被告经营挖掘机在原告处加油,油款总计48616.30元,答应一月一结账,三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油款,经原告催要,三被告于2014年11月偿还了油款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后经原告索要无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38161.30元;2、三被告给付拖欠货款利息;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郭**与被告裴*保系夫妻关系,被告郝大伟系被告郭**之子,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末,三被告因经营的挖掘机在原告白冠军处赊购柴油,三被告在加油收据上予以签字确认,所赊购柴油总价款为48616.30元,2014年11月份三被告给付原告油款10000元,尚欠油款38616.30元,至今未给付。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给付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裴**、郝**连带给付原告白冠军油款人民币38616.3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白冠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00元减半收取382.50元,保全费406.00元,合计788.50元由被告郭**、裴**、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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