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曲**与于幸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曲**与被执行人于幸福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1994)定民初字第3441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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