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阜城县亿丰崇佳包装材**公司与刘和平、张*(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阜城县亿丰崇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和平、张*(张**)、裴**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城县亿丰崇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和平、张*(张**)(下同)、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阜城县亿丰崇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纸板,共欠原告货款30662.5元。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其总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付,至今尚欠,故诉至法院,望准予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纸板款30662.5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和平未答辩。

被告张*辩称,一、我与本案其他当事人并非存在合伙关系,如原告认为我与其他当事人存在合伙关系,应负举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合伙证据标准举证。二、原告所诉该笔债务并非合伙债务,应由欠据书写人作为个人债务承担。

被告裴**答辩意见同被告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包装材料生产公司,原告主张自2013年6月2013年9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纸板,共欠原告货款30662.5元整。原告提交阜城县亿丰崇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送货单十张,对账单两张,其中一张对帐单中有刘和平书写的“付佐纸箱欠款说明”,内容为“付佐纸箱厂原有刘和平、张*、裴**三人合伙,共欠亿丰崇佳纸板厂货款30662.51元,后因合作不利分家,存在债务纠纷,目前正在协商,如果协商不妥的情况下,我三人将陆续于2015年春节前还清。说明人刘和平2014年9月13日”。

原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十张送货单中,收货人均是刘**,且有刘**本人签字,同时也证明原告与被告刘**存在货物买卖关系,刘**至今欠付货款30662.5元,我们要求刘**偿还借款,其他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根据刘**的陈述,刘**和其他二被告是合伙关系。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和平向原告购买纸板,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予以证实,送货单中收货人均为刘和平,且被告刘和平书写的“付佐纸箱欠款说明”中,认可欠原告纸板款30662.51元,对以上事实本院认定。原告主张在“付佐纸箱欠款说明”中刘和平认可与被告张*、裴**系合伙关系,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且被告张*、裴**不承认合伙关系的存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裴**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和平应对原告货款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欠款数额为30662.51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0662.5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和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0662.5元。

二、驳回原告对张*、裴**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刘和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