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首市**装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屹**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首市**装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屹**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吉首市**装公司申请执行生效的本院(2015)吉调确字第2号民司法确认裁定。该裁定无明确的执行标的,吉首市**装公司与湖南屹**限责任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亦无明确的给付内容,不具备执行条件。该执行案件也不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驳回申请执行人吉首市**装公司的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吉首市**装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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