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严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曹**、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曹**、严*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4年1月3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西山派出所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曹**协商自愿不追究当事人严*将出租车玻璃打砸一事,不要求经济赔偿。

2、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矛盾,任何一方挑起事端,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经公安机关调解此协议,此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办案单位存档一份。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曹**与申请人严康于2014年1月3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西山派出所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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