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辜**与被告刘**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辜**与被告刘**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是民事起诉状,且被告刘**现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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