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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巨**限公司与上海翔**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上海巨**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翔**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向上海**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0)沪高民二(商)申字第30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2008年7月2日,翔**司、巨**司与上海昆**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翔**司向巨**司位于上海市**路交叉口的上**中心工程供应钢材,供货期间自2008年7月2日至2009年7月5日,总量约1,500吨。2009年5月27日,翔**司发函给巨**司及昆**司,表示合同签订后已供货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32,640.53元,但仅收到货款335,942.30元,尚欠货款596,698.23元未收到,翔**司同时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巨**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利息,要求昆**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5月31日,巨**司回函表示货款已付清,不存在拖欠货款的事实。翔**司因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巨**司支付货款586,666.23元、违约金200,000元(以货款586,666.23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二自2008年9月19日暂计至2010年3月9日,所得金额过高故翔**司自动减少为200,000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

在本院再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再审裁判结果

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221,767元了结本案。其中:双方同意2010年11月24日上海巨**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出借给上海翔**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某的20万元,直接抵扣上述221,767元款项中20万元;双方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上海巨**限公司以支票方式支付上海翔**限公司1万元;余款11,767元,上海巨**限公司在一个月内(遇节假日顺延)支付给上海翔**限公司。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签字之日(2011年12月28日)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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