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与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川诉被告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以被告曹**拖欠货款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曹**偿还货款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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