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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严**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升诉被告严**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严**已于2015年8月19日因病去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陈**在起诉时,严**已经死亡,即陈**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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