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德红**任公司与王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德红**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9014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9014元,被执行人已支付1000元,余款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利息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如被执行人未依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本裁定为依据,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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