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吴**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7953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吴**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