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程**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对其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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