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卢**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卢**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2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