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方*川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以被告吴**拖欠货款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吴**偿还货款402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