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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周传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汪**与被告周传来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460.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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