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汪**与被告周传来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460.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郑**与何*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有限公司、上海高**限公司与上海高**限公司、安徽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宋**与浙江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众**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曹**与叶*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方**与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