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内蒙古**有限公司、上海高**限公司与上海高**限公司、安徽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内**有限公司因被申诉人上海高**限公司与一审被告安徽**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01)阜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2月17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民行抗(2013)14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安徽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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