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内**有限公司因被申诉人上海高**限公司与一审被告安徽**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01)阜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2月17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民行抗(2013)14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安徽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郑**与何*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浙江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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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曹**与叶*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方**与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周传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