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余**与被告开化北极狼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90686.50元。
原告陈述自2009年1月开始,被告从原告经营的“开化县师爷调味品商行”购买调味品,至同年10月共拖欠货款90686.5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拖欠的货款。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开化北极狼大酒店归还原告徐**、余**货款90686.50元,定于2010年8月30日前兑现。
二、本案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被告开化北极狼大酒店负担,定于2010年8月30日前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