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王**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盛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日,王**在王性元处购买墙地砖0.72万元,未付款。2013年10月27日出具欠条,言明半年内付清。欠款到期后,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王**欠王**货款未偿还,故王**要求王**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0.7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