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厦门创**限公司拖欠货款,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厦门创**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295317.3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来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厦门创**限公司所有价值为295317.3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案财产保全费1997元,由申请人**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