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李**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李**、李**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4)蕉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李**的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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