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与刘**、林**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雷**与被执行人刘**、林**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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