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栖霞市化工厂与王**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03)栖民二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青岛天**有限公司与山东盛**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杨**与张店**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与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莱阳**团公司新亚化工厂与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沂源立泰隆**有限公司与山东墨**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徐**与高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门**有限公司与寿光**合作社、寿光**合作社向*农资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惠**限公司与赵**、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潍坊联**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限公司、江苏新**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