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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栖霞市化工厂与王**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03)栖民二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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