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南通龙**限公司、江苏**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曹*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曹*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3150元,由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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