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如月与被执行人袁**、栗端味、高**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栗端味、高**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如月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