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高**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如月与被执行人袁**、栗端味、高**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栗端味、高**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如月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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