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津县**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宁津县**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赵**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