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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房**有限公司、高*与荣盛房**有限公司、高*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荣盛房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林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荣盛房地**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北**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北**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冀民申字第8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荣盛房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再审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向申请再审人荣盛房地**有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相关法律文书该公司拒收,电话联系后被告知送达地址系分公司地址。经查再审申请人荣盛房地**有限公司地址为河北省**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2015年10月13日向该公司第二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该公司以无收件人姓名、电话为由将邮政快递退回。电话联系向该公司确认法定代表人姓名后,2015年10月16日第三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荣盛房地**有限公司无故拒收。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按申请再审人荣盛房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石家**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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