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陕西实**限公司、安徽阜南**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陕西实**限公司、安徽阜南**装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四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4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实**限公司、安徽阜南**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实**限公司、安徽阜南**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案外人陕西**有限公司自愿代被执行人陕西实**限公司向本院转款人民币12493元,扣除执行费493元,剩余12000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但被执行人安徽阜南**装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经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我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21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如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阜南**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