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恒**限公司与刘**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郑州恒**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0)东**三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刘**应向申请执行人郑州恒**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人民币7802.8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82.79元,上述执行款项合计人民币39335.66元。

本院认为

现本院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有财产可供履行本案债务,但刘**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9335.66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货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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