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48元,由原告广**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