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星**有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48元,由原告广**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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