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方**与被告柏**(福建**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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