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方**等与柏桐堂(福建**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方**与被告柏**(福建**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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