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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国**限公司与海信(**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29-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系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海信(**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司)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外观专利侵权,其所在地亦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江苏省**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常熟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公司)以海**司使用的无**公司销售的专用PTC辅助电加热器外观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公司、海**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暂定人民币100万元,承担常**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及其他合理费用。原审法院根据常**公司的申请,对海**司仓库内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查封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常**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海**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住所地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至于海**司是否存在常**公司诉称的被控侵权行为,则属实体审理范畴,本院在程序审理阶段不予审查。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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