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限公司与博白县**材经营部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限公司与被告博**建材经营部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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