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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却器厂、丁**与丁**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却器厂与被告丁**、第三人湖北迪**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却器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3,312.5元,由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江南冷却器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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