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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深圳怡**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深**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已由原告陈**缴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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