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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沈阳市**道办事处塔东经济联合社与被上诉人沈阳穗**发有限公司、沈阳穗**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陵分局占有土地及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沈阳市**道办事处塔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塔东联合社)诉沈阳穗**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地产公司)、沈阳穗**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港投资公司)及第三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局(以下简称东**局)占有土地及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沈阳**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2)沈**三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东塔联合社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东塔联合社的委托代理人蔡**、王*,白云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穗港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东**局的委托代理人杭**、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3月24日,东陵区人民政府发出《东陵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3(年)]第1号,载明:2003年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以辽政地字(2003)27号批准征用东陵区白塔镇白塔村、白塔北村、东堡村集体土地61.3770公顷。现将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辽宁穗**发有限公司实施白塔堡镇小城镇综合建设改造项目。二、征用土地位置:东至30米规划路西边线;南至30米规划路北边线;西至沈营公路现状路东边线;北至规划绿色隔离带南边线。(具体位置详见地图)。被征用村面积:其中东堡村集体土地39.8198公顷(其中菜田5.3012公顷、水田6.2921公顷,旱田11.8458公顷、居民点用地10.2310公顷、工矿用地0.1400公顷、农村道路0.5261公顷、坑塘水面4.5949公顷、未利用地1.1578公顷)。

2004年2月17日,东陵区人民政府发出《东陵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4(年)]第1号,载明:2003年11月2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以辽政地字(2003)497号批准征用东陵区白塔镇东堡村、高三家子村集体土地46.7086公顷。现将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辽宁穗**发有限公司实施白塔堡镇小城镇综合建设改造项目。二、征地位置:东至规划路;南至规划路;西至已征地;北至村地。(具体位置详见地图)。被征用村面积:其中征用白塔堡镇东堡村集体土地26.3411公顷(其中旱地12.9378公顷、水田8.6081公顷,菜地1.4222公顷、养殖水面1.3904公顷、农村道路0.3632公顷、坑塘水面0.0640公顷、农田水利用地0.4330公顷、工矿用地0.1212公顷、未利用土地1.0012公顷)。

2005年4月3日,塔东联合社即丙方与白云地产公司即甲方、穗港投资公司即乙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一份,三方约定白云地产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征用塔东联合社土地。内容为:一、征用土地的位置及范围。征用的土地位于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镇东堡村,四至范围见附图。二、征用土地的面积。开发项目征用土地的面积以东**局确定的面积为准。同时约定了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甲、乙方以货币方式向丙方支付征地补偿费;甲、乙方已将征地补偿费存储至东**局指定的账户,并由东**局监督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双方应办理交付手续,交付过程由东**局全程监督。

2005年4月16日,东**局发布(2005)年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载明: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辽政地字(2003)27号和辽宁政地字(2003)497号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局经对被征地村征用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方案在原有《征用土地方案》的基础上参考东陵区白塔镇人民政府《关于白塔堡镇小城镇建设“穗港项目”征地补偿费用的请示》的意见,并依据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考虑到东陵区白塔镇经济发展水平的现状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并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东陵区政府及省、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多次召开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将原征用土地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做了适当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确定征用白塔堡镇东堡村委会土地面积为:征用农用地53.5088公顷(其中耕地46.1372公顷、其他农用地7.3716公顷),建设用地10.4922公顷,未利用地2.1590公顷,土地面积合计66.16公顷。地上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相应补偿,补偿费用拨付到村,由村集体负责发放。公告同时明确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东**局征地服务站。

2006年3月15日东陵区政府发布(2006(年)]第6号《东陵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载明:2005年11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辽宁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辽政地字(2005)560号批准征收东陵区白塔堡镇东堡村集体土地2.3217公顷。现将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征收白塔堡镇东堡村集体土地2.3217公顷(其中水田2.3081公顷、农村道路0.0136公顷);公告同时明确,登记期限为五个工作日,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2008年2月29日东**局发布(2008(年)]第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载明,征收东堡村1.1227公顷农村宅基地。

(2005)第1号、(2006)第6号、(2008)第6号三份公告中征用塔东联合社土地面积合计69.6044公顷(计1044.066亩),征地补偿费合计6400.7575万元;其中耕地面积合计48.4453公顷(计726.6795亩),耕地部分征地补偿费合计5813.436万元。

上述公告土地,其中穗港投资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572,419平方米,规划河道绿化带与规划道路面积61,639平方米。穗港投资公司征用土地使用权面积446,871平方米、规划河道绿化带与规划道路面积56,360平方米。白**公司和穗港投资公司受让土地使用权面积1,019,290平方米及规划河道、绿化带与规划道路面积117,999平方米合计1,137,289平方米。三份公告总面积1,140,360平方米。上述白**公司和穗港投资公司取得的土地均是与东**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向东**局共支付塔东联合社(即东堡村)土地补偿费6760.7575万元,其中,公告征用塔东联合社的土地面积的土地补偿款6400.7575万元,另外为政府垫付45亩土地补偿费360万元。

东**局于2010年3月11日下发沈东陵规国土(2010)28号文件,将双方有争议的原报批地类坑塘,部分恢复原地类为农用地面积4.2亩,要求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尽快与塔**合社协商解决。由于公告土地面积726.68亩与塔**合社所主张的846.61亩不符,导致征地补偿款数额不一致,因此塔**合社与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发生纠纷。

本案塔东联合社曾在2011年1月17日诉讼至沈阳**民法院,要求本案的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立即支付塔东联合社征地补偿款959.444万元及按约定10%支付违约金。沈阳**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沈**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以现塔东联合社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向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实际支付1159.7965亩土地,其中耕地面积846.61亩,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尚欠其补偿款,故塔东联合社所诉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仅向塔东联合社支付6607.0491万元,应再向其给付959.444万元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塔东联合社主张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其余补偿款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其拖欠补偿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亦缺乏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塔东联合社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塔东联合社不服该判决向辽宁**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辽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辽宁**民法院认为:该案件纠纷起源于东陵分局征收塔东联合社的土地,又将征收土地出让给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征地范围内发生的土地面积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辖范畴。现塔东联合社提起的诉讼,主张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实际占用耕地846.61亩,应当给付多占用的119.93亩耕地补偿款。就该主张塔东联合社如有证据证明上述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是在征地范围之外占用且无其他合法理由,则属侵权纠纷,可另行主张。一审判决驳回塔东联合社诉讼请求不当,应予撤销。裁定驳回塔东联合社的起诉。

2012年6月,塔东联合社自行委托沈阳博**限公司对塔东联合社陈述的东堡村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了测量报告:该报告中的材料有东堡村村民代表签字和沈阳博**限公司盖章的《声明》(2012年6月18日),载明:“关于塔东村面积测量的界线及拐点是由塔东村代表选择确定,我方测量的面积及相关数据可以保证,实际界线与测量界线是否相符与我方无关。“特此声明”。该报告载明的测量面积的结果为塔东村总面积:822735.4936平方米(1234.103亩)。

一审法院审理中,塔**合社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土地测量申请》,要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本案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进行测量。一审法院委托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对本案涉案的土地进行实际测量。测绘院提出,在测绘院测绘之前由当事人各方将测绘点明确后再行测绘。据此,一审法院组织各方到土地现场,由各方当事人对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占用土地位置进行明确以及确定测绘点。在该现场,各方发表各自的意见,塔**合社与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发表的占用土地位置的四至和需要的测绘点的意见不一致,测绘研究院无法进行实际测量。庭审中塔**合社陈述,其主张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存在侵占其土地的问题,但对侵占的位置与范围无法确定。

另查,塔东联合社陈述2002年塔东联合社(原名塔东村)、东堡村、白塔村、高三家村的土地预被征用。3月,塔东联合社农民代表、镇政府代表及用地单位代表对塔东村地块进行摸底测量,形成耕地及地上物汇总表,测量塔东联合社耕地地块总面积为842.41亩,并提供了三方签字的《耕地及地上物汇总表》。

2007年11月2日沈阳市**道委员会下发的东白工委(2007)19号文件,载明“同意成立‘白塔街道塔东经济联合社’,取代原‘东**委员会’。”

2012年9月12日,塔**合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05年4月3日,其与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三方约定由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征用白塔街道办事处塔东村土地,并对征用土地按每亩8万元的价格予以补偿,征地面积以第三人东**局确定的面积为准。2005年至2008年,东**局分别发布(2005)1号《征地安置补偿协议》、(2006)6号《东陵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8)6号《征地安置方案公告》,对塔东村土地进行征收。三份公告中,拟征用塔东村土地面积合计69.6044公顷,计1044.066亩,其中耕地面积合计48.4453公顷,合计726.6795亩。协议签订后,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未按政府公告的面积占用塔**合社耕地,而是将塔**合社的耕地全部占用。为此,塔**合社就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在公告外多占用的耕地多次找到镇政府、区政府及第三人、要求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返还。对于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多占用塔**合社耕地的事实镇、区政府均予以认可,第三人的意见是公告范围内的耕地补偿款已经给完,公告外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多占用的耕地让村民找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协商解决,因是前任班子的工作,现任班子不好干预。如果与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协商不了,建议村民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因多次协商未果,塔**合社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塔**合社曾要求第三人对多占用的耕地面积进行测量,第三人为塔**合社提供了图纸等测量所需材料,并介绍了测绘机构沈阳博**限公司,经实地测量塔东村土地总面积1234.103亩,减去政府三次公告的耕地外其他土地面积313.4685亩,塔东村实有耕地面积为920.6345亩,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超出政府公告范围外实际多占用塔东村耕地面积多达193.9550亩。经过市、省两级法院审理,省法院认定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超过公告面积外占用塔**合社耕地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塔**合社认为,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在双方约定及政府公告外多占用塔**合社耕地193.9550亩,严重侵害了塔**合社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侵占的耕地大部分闲置。现塔**合社要求两地产公司依同等地段耕地市场价格即30万元/亩赔偿塔**合社,合计5818.6500万元,该耕地已被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占用七年,按每年每亩3000元计算产值,合计损失407.3055万元,以上共计6225.955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返还非法侵占的193.9550亩耕地,赔偿损失407.3055万元。如不能返还耕地,因塔**合社无力全额承担诉讼费用,现塔**合社暂起诉请求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赔偿部分损失1,600万元,其他损失将另行起诉主张。故请求法院:一、判令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返还193.9550亩耕地,并赔偿损失407.3055万元;二、如不能返还上述耕地,请求判令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暂赔偿部分损失1,600万元;三、请求判令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白**公司答辩称:白**公司没有违法多占塔*联合社土地,塔*联合社所述的占地面积与公告面积不符,白**公司是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证占用的土地,没有超出出让合同和土地证一分,因此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已经全部支付了补偿,不存在塔*联合社所述的多侵占土地问题,塔*联合社称沈阳博**限公司的测量报告,该测量报告没有土地局航拍的图,及测量坐标点完全错误,坐标的人是村里的人,并不是国家机关人员,我们是四个村一起征地,目前按照征地公告确定征地面积,现在的地貌已经全部改变,按照现在的地界能够重新测绘面积是完全不可能。白**公司项目所在地段已经用围挡围起来了,我们没有超过土地证的范围,围挡以外是属于公共地段,因此不应该由白**公司来承担。

穗港投资公司答辩称:土地证和建筑证是分开的,穗港投资公司取得土地是按照国土局法定征收,并向塔东联合社支付了全部征地补偿费用,建设均按照所批的土地证进行施工,不存在对塔东联合社占用土地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塔东联合社诉讼请求。

东**局陈述:征地面积均通过合法程序,经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作出,数据与征地公告测绘报告均一致。该案与我方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塔东联合社诉讼主张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侵占其土地,要求返还或赔偿占用土地的损失。经查,该地区土地原为农村集体土地,从2003年起由东陵区政府及东**局发出征收土地公告,征收的范围有本案塔东联合社(塔东村)等四个村。塔东联合社认为在2002年3月塔东联合社农民代表、镇政府代表及用地单位代表对塔东村地块进行摸底测量,并形成耕地及地上物汇总表,测量塔东联合社耕地地块总面积为842.41亩,之后的公告面积及发放土地补偿款是700余亩,而塔东联合社又将土地全部交付,因此,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存在侵占其土地的事实。塔东联合社向一审法院申请对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实际占用土地进行司法测量,由于各方当事人在确定测绘点时,对指认的测绘点达不成一致意见,以致无法进行测绘。从现场看,塔东联合社主张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侵占的土地范围中,有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使用的土地、公路、绿化的土地、建设的庙(塔)等。塔东联合社称均为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占用,但不能确定被侵占其土地的四至范围。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称其只按照土地使用权证的四至占用土地,其他公路、绿地以及白塔均不是其占有使用。塔东联合社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没有提供其原有土地使用范围的证据。从上述事实及各方的陈述意见看,第一、塔东联合社所主张侵占的土地原为农村集体土地,是被政府征收后出让给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从征收的公告确定为700余亩土地。该征收行为应为行政行为。第二、在征收土地的范围之外,是否存在侵占塔东联合社土地行为的问题,从塔东联合社在现场指认被侵占土地范围看,目前有穗港投资公司使用的土地,还有绿地、公路等,该绿地、公路等地段属于政府占用还是属于穗港投资公司占用,从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因此,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

综上,塔东联合社主张,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存在侵占其土地,不能明确侵占其土地的四至范围,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塔东联合社起诉。诉讼费117,800元退还塔东联合社。

塔东联合社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一、2002年3月,塔东联合社村民代表、镇政府代表及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代表,曾一起对东堡村的土地进行摸底测量,经过测量,形成了《耕地及地上物汇总表》,三方代表于002年3月25日签字确认。经三方代表实际测量汇总,东堡村耕地面积为842.41亩。二、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证明塔东联合社耕地面积为979.91亩。三、本案争议的是白**公司和穗港投资公司是否在政府征地范围外多占用了塔东联合社的耕地,根据三次测量及白**公司、穗港投资公司自认,证明二被上诉人多占用了塔东联合社的耕地。故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错误。四、一审法院以各方有争议无法查清为由裁定驳回塔东联合社起诉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白**公司辩称:案涉土地是土地局下属的勘察测绘研究院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确认的征地面积,白**公司依法通过政府受让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塔东联合社主张我公司在政府受让土地面积之外多占其耕地缺乏事实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塔东联合社在上诉状中,称我方在案涉土地红线外多占土地45亩问题,我方从未自认此节事实,我方主张在征地面积外,多替政府支付45亩土地补偿款。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穗港投资公司辩称:同意白**公司的答辩意见,塔东联合社所主张的2002年3月测量耕地汇总表是村民测量,不是政府测量。

东**局辩称:征用土地面积均通过合法程序,经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做出,数据与征地公告、测绘报告均一致。塔东联合社主张的超过征收红线之外存在土地占用情形,与我局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塔东联合社诉讼主张为:白**公司和穗港投资公司在案涉政府征收并转让的土地范围外,多占用了塔东联合社耕地,故要求白**公司和穗港投资公司对多占用土地予以返还或折价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该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了,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所有权。故塔东联合社的诉讼主张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畴,一审法院应对塔东联合社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理由和事实依法进行审理,对白**公司和穗港投资公司是否存在在案涉政府征收及转让土地范围之外多占用塔东联合社耕地事实作出认定,对塔东联合社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作出实体裁判。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裁定驳回塔东联合社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民法院(2012)沈**三初字第127号裁定;

二、指令**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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