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公司与被告**居委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中,原**公司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熊*于2010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阴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湘阴**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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