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公司与被告上海星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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