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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工程公司施工队与常德**工程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常德**工程公司(下称常**司,已于2005年1月18日被工商机关吊销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因与被申请人常德**工程公司施工队(下称施工队)、常德**控制中心(下称市疾控中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5)常*再终字第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常胜公司申请再审称,1、(2005)常*再终字第05号民事判决错误认定,本公司从被申请人市疾控中心所得工程款192329.31元中,应给被申请人施工队支付51567.16元及利息,事实是施工队应向本公司返还款164368.72元。2、判决本公司与疾控中心进行结算,遗漏、超出了本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1999)武民再字第40号民事判决、(2005)常*再终字第05号民事判决、(2008)常*申字第50号民事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常胜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于2008年7月3日作出了(2008)常民申字第50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十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8)常民申字第5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三、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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