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粮东海粮**)有限公司与超康东**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粮东海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为与上诉人超康东方**限公司(UHIOrientalEnergyTransportationLimited,以下简称超**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宁**法院(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粮公司、上诉人超**司均于2010年12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司、超**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粮公司、上**康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70元,减半收取14185元,由中**司、超**司各负担709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