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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洛阳创至瑞联**公司清算组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创至瑞联**公司清算组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一案,不服洛阳**民法院(2013)洛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额只有79300元,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不应当由洛阳**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本案应当由洛阳**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洛阳**民法院(2013)洛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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