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中成与南**民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民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准备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中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