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民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准备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中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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