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银**烟台分行与烟台**限公司、孙**等进出口押汇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烟台**限公司、孙**、刘**进出口押汇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限公司、孙**、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商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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