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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与义乌市泽熙日用品商行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义乌**品商行因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品商行于2015年12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义乌**品商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义乌**品商行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泽*日用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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