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公某甲与龚某某、公某乙、公某丙、公某丁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特殊案件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公某甲、龚某某、公某乙、公某丙、公**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公某甲、龚某某、公某乙、公某丙、公**因房屋产权确认纠纷,于2014年3月26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夕**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坐落于芜湖市左岸生活C区X幢X单元XXXX室房屋(建筑面积52.25㎡)之所有权归公某甲所有。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