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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辽宁**立殡仪馆企业内部承包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省黑山**仪馆(以下简称“黑山**仪馆”)企业内部承包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民法院(2013)锦立民终字第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黑山**仪馆的违约行为给再审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存在;一、二审法院裁定对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是错误的。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马**作为黑山**仪馆的正式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其与黑山**仪馆签订的《运尸车承包协议书》中约定,黑山**仪馆有权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对马**进行监督、管理,从该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看,其应属于单位就某一岗位责任与其职工订立的受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的内部约定,况且,殡葬服务是面向全社会的特殊公共服务领域,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双方之间存在的纠纷应属政府民政部门监督管理范畴。故原审法院对马**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妥。

综上,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胜利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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