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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调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4日19时05分许,被告人施*驾驶苏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妻黄*)沿启东市沿江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6KM+600M路段时,与行人赵**发生碰撞,致赵**、施*均跌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经群众报警,被告人施*与被害人赵**均被送往医院抢救,被害人赵**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赵**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施*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施*归案后如实供述肇事事实。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施*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2015年7月21日,本院作出(2015)启和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调解书,由中国人**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15000元,由被告人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74102元,均已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黄*、赵**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民事调解书,被告人施*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对路面动态未注意观察,遇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没有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民事损害赔偿已解决,可酌情对被告人施*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施*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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