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陈*、陈**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交通肇事罪

执行依据:(2015)港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

申请执行人陈**、陈*、陈**与被执行人蔡**交通肇事罪一案,连**民法院作出(2015)港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港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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